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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知识产权的特性
1、无体性
。知识产权的对象没有具体形体,不能用五官触觉去感受,是一种抽象财富。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指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3、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
4、时间性
。知识产权一旦超过规定的法律期限,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一)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
,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
等。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
,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 50 年的12 月 31 日
;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日
,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 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
,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七.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第四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